7.8 泡沫灭火系统


7.8.1 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8.2 点火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200
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
的油罐应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7.8.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8 泡沫灭火系统
7.8.1关于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规定。燃煤火电厂点火油均为非水溶性油。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点火油罐的灭火。目前,国内电厂的油罐灭火以低倍泡沫灭火系统居多。其他灭火方式,如烟雾灭火,也适用于油罐,但在电力系统中应用较少,使用时需慎重考虑。
7.8.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B50074的要求结合燃煤电厂的工程实践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及适用条件。我国的火电厂,点火油罐无论容积大小,基本上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投资相差不大,因此规定小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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